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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1]1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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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29 |
| 信息简介: | 文中住房出租征免房产税的范围是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上述租赁住房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门面等),出租方应按原规定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