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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01]2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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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25 |
| 信息简介: | 对于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的具体返还办法,仍按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驻湘监[1998]50号)办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