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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1]7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水利厅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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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20 |
| 信息简介: | 你厅《关于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函》(湘水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按照税法规定,南津渡水电站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