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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1]5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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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19 |
| 信息简介: | 新办劳服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冈、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