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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1]19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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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16 |
| 信息简介: | 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