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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01]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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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15 |
| 信息简介: | 卷烟生产企业在6月1日前销售的卷烟,凡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155号)核定计税价格范围的,仍按原核价原则征收消费税;原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