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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1]22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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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12 |
| 信息简介: |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二、对于交誓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