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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1]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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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1:06 |
| 信息简介: | 认真做好发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凡本辖区超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以及按照规定应退还的发票保证金必须无条件件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全部清退。对转入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或作税款入库的,要按规定程序办好有关退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