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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1]3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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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58 |
| 信息简介: | 对经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