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国税函[2001]3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湘国税函[2001]3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0:58
信息简介: 对经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