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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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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54 |
| 信息简介: | 全省邮政企业汇总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全省汇总邮政收入的1.9%,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超过全省汇总邮政收入1.9%的部分,不能在当年扣除,应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