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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2]1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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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49 |
| 信息简介: | 关于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数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原则上在保企业上年企业所得税基数的前提下,由各市、州局在3年内确定具体摊销期限平均摊销,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组织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