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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发[2002]1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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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47 |
| 信息简介: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