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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2]20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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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44 |
| 信息简介: | 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市经营的,如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报市、州局审批;在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报省局审批。加油站无论是否汇总纳税,均必须按本令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并在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