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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2]21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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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42 |
| 信息简介: |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一律在本季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其实现的应税营业收入,应在今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全部申报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