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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发[2002]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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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41 |
| 信息简介: |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国税 地税共管纳税户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函[2002]3号)规定,对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加油站,各级国税部门换发个体加油站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应按原规定标准的50%执行,即每户收取40元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