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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3]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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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20:22 |
| 信息简介: | 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