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地税函[2003]11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地税函[2003]11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9:55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金鹏公司将其拥有的建材城房地产通过以物抵贷的形式抵偿所欠邵阳市工商银行贷款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