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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3]4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税收审批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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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9:48 |
| 信息简介: | 依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退税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涉外分局审核、省退税分局审批。市、州主管涉外、退税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申报程序仍按湘税国进[1999]1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