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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发[2004]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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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9:41 |
| 信息简介: | 调整农民销售农产品起征点政策,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