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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4]45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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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6:3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电力企业之间的互供电量不能互抵。如果实行电量互抵,只按互抵后电量、电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实质是少计销售收入,漏征了国家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