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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4]48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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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6:32 |
| 信息简介: | 对该市场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资金流向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执行,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该市场购进货物,其通过该市场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向销货方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