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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4]19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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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48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土地增值税可按季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商品房的收入依规定的预征率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结算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