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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5]2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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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44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邮政部门利用自身投递网络为用户邮购报刊以及其他货物,均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