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地税函[2005]1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地税函[2005]1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16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