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国税函[2006]12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国税函[2006]12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07 |
| 信息简介: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范围,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以及非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合法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销货方向当地国税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