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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6]2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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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04 |
| 信息简介: | 所谓残矿,是指经过大规模、工业化开采后剩下的边角矿,具有储藏量低、品位不高等特点。采掘队受托从事的残矿采掘业务,对受托收回的残矿产品经过采掘、破碎、洗选等加工处理后,再按包含工资、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等在内的价格向委托方进行结算,由于对矿山的残矿产品没有所有权,不属于货物销售范围范畴,而属委托加工性质,应按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