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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6]5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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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3:02 |
| 信息简介: |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实地核查,按审批权限需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由下一级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进行符合性审查,签出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