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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6]32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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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54 |
| 信息简介: | 对商场中未纳入超市收款管理,而是采取租赁经营的商场或柜台,如收款机所打印的小票内容不符合作为发票使用要素(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的,暂不纳入机打发票的管理范围。但如果收款机打印的小票内容符合作为发票使用要素的,必须纳入机打发票的使用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