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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6]1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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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51 |
| 信息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