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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6]687号 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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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41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燃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按上述原则掌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