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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7]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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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37 |
| 信息简介: | 定期定额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定期定额户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