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财税[2007]11号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湘财税[2007]11号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22:12:36
信息简介: 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进口国家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先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税政法规科提出退税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再一并向财政部申报;在湘中央企业则请直接向财政部提出退税申请。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