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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7]33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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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27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上年应预缴税款的平均数均衡入库,2007年7-12月的各月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多缴,如果发生多缴税款的,要相应抵减下一年的应预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