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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07]3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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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25 |
| 信息简介: | 关于办理退税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实现的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具体时间为当年的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12月份办理当年10月、11月份的应退税款,12月份发生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