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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7]5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救灾重建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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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2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本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