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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07]42号 湖南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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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22 |
| 信息简介: |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和幅度,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执行,即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