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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07]5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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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2:16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从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依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