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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7]55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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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1:57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新华书店仍可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但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