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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地税发[200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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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11:44
信息简介: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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