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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8]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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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1:03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