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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2008]56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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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0:5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除电力、自来水、燃气、新华书店、报刊发行行业外)已印制的万元版以上的冠名手工版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做缴销处理;千元版、百元版冠名发票不做作废处理,纳入到国税部门仓库做应急发票保留使用,在发放时可根据纳税人用票量控制在10本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