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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函[2009]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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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0:51 |
| 信息简介: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