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地税函[2010]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地税函[2010]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0:34 |
| 信息简介: |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