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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地税发[2010]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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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0:14 |
| 信息简介: |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