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10:13 |
| 信息简介: | 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