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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4号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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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09:47 |
| 信息简介: |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分别提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纳税人报告表》(见附件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免税纳税人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单独核算的当期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