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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14]5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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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08:31 |
| 信息简介: |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