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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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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08:25 |
| 信息简介: | 电信企业总机构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将《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分割单》以及《汇总表》以电子数据形式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原件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