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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17]2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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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06:18 |
| 信息简介: |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