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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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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06:03
信息简介: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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